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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文章介绍
上海市发布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方案》实施目标是,到2016年底,上海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源基本完成VOCs治理工程。届时,上海活跃工业源VOCs每年可减排8万吨;在现有排放源和排放模式不变的同等条件下,预计全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2%左右。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蔡新华、刘晶
上海市出台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坚持& 强行组合&原则,以不断提高环境标准为主要手段,综合运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排污费、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实施VOCs污染减排。
方案的实施目标是,到2016年底,上海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源基本完成VOCs治理工程。届时,上海活跃工业源VOCs每年可减排8万吨;在现有排放源和排放模式不变的同等条件下,预计全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2%左右。
八省市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出台。
多措并举加快治理。
明确污染源控制要求,严格排放标准,加强源头控制。
上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坦言,虽然上海在VOCs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工业源占上海市VOCs排放总量的60%,其中石化行业排放总量最高,为13.3万吨,占工业源总量的一半。除石油炼制业外,排放贡献率较大的行业有钢铁制造、涂料生产、设备涂装、船舶涂装、汽车涂装、包装印刷等。民用建筑涂料、民用燃烧、秸秆燃烧、成品油储运、干洗等面源。占总排放量的26%。机动车辆、船只和飞机等移动来源占总排放量的14%。
为了实现VOCs治理的既定目标,上海显然需要多措并举。首先,我们必须加快实施减排项目。2016年底前,上海市工业VOCs排放活跃企业应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实施减排工程,处理规模1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治理装置应配备VOCs在线监测系统。
石化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ldar制度,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ldar)(试行)》的要求,完成设备识别、检测、泄漏识别、修复、记录和报告的全过程。
同时,上海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上海市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还要研究制定VOCs排放监测标准和核算办法,确定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开展企业VOCs监督管理。
相对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VOCs的治理更复杂,因为无组织排放占了很大比重,各个环节都有排放。因此,VOCs治理过程中的源头控制尤为重要。
《方案》规定,新建、改扩建VOCs项目在设计和建设中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封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道、采样等的密封。、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泄漏,在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渣处理等方面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处理措施。,以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和环境。环保部门要在环评和环保验收阶段严格检查和监督落实。
淘汰落后,加强监管。
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减排效果动态跟踪评估。
根据《方案》要求,上海将优先将VOCs排放落后产能纳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大淘汰力度,优化VOCs排放行业布局。
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污染企业、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为配合推进VOCs减排,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上海将加快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污染物排放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方案提出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VOCs治理和补贴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管。逐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企业要通过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运行、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数据、检测不达标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开。
同时,上海将利用媒体、讲座等形式对VOCs排放企业进行定向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让企业充分认识到VOCs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海市有关部门还将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为排放企业提供政策和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咨询服务。
多减多补,分类补贴
引导企业采用有效的治理技术,综合考虑治理成本和减排绩效。
记者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为鼓励工业企业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有效削减VOCs排放总量,上海市发布《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支持和运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现有VOCs排放企业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的VOCs污染治理项目,包括LDAR (LDAR)项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在线监测项目。
为鼓励企业尽快实施VOCs污染控制,引导企业采用有效的污染控制技术,《办法》依据& 多减多补&原则,综合考虑治理成本和减排绩效,根据补贴对象分类补贴。其中,补贴对象中256家重点企业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补贴对象中,1744家一般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分担。
记者了解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区县政府的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支付。
对于VOCs排放量不同的企业,补贴标准也不同。256家重点企业中,装备LDAR(以下简称LDAR)项目按LDAR系统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封点补贴10元,单个封点只能补贴一次;末端处理项目按末端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规模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准立方米/小时计)补助20元;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台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同时,单个企业各类VOCs污染治理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附: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计划全文细则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预期成果
(一)基本思路
以本市实施上海清洁空燃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第六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为契机,坚持& 强行组合&原则,以不断提高环保标准为主要手段,综合运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财政补贴等措施,促进全市工业VOCs污染减排。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底,本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源基本完成VOCs治理工程。其中,到2015年底,管理以下(1)、(2)、(3)、(4)类企业中的71家重点企业和第(5)类企业中的523家企业,到2016年底管理其余1406家企业。
(1)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的规定:通知中规定的4家试点企业(沪环保总〔2011〕194号);
(2)《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局发〔2014〕118号)中规定的150家重点企业;
(3)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任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等文件要求,本市确定的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35家重点VOCs排放企业;
(4)其他VOCs年排放量超过100吨的企业67家;
(以上四类企业总数为256家,简称& 重点企业&)
(5)除上述256家重点企业外,1744家VOCs排放企业(以下简称& 一般企业&)。
(三)预期效果
上述目标完成后,预计本市活跃工业源VOCs每年可减排8万吨;在现有排放源和排放模式不变的同等条件下,预计全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2%左右。
二。主要任务
(1)加快实施减排工程。
石化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和修复制度,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规定》(ldar)(沪环保局发〔2014〕327号)的要求,完成设备识别、检测、泄漏识别、修复、记录和申报的全过程。
(2)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制定《汽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类似制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等一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健全本市VOCs排放控制标准。研究VOCs排放监测标准和核算方法,确定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开展企业VOCs监督管理。
(3)VOCs排污收费制度研究
(4)加强VOCs的源头控制
环保部门要在环评和环保验收阶段严格检查监督执行。
(5)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淘汰指导目录》等要求,,优先将VOCs排放落后产能纳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大淘汰力度,优化VOCs排放行业布局调整。
(六)加强VOCs污染监管
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污染企业、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七)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胡夫发〔2014〕68号)精神,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市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项目。
(八)建立VOCs减排管理信息平台
为配合推进VOCs减排,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环保部门应加快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污染物排放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治理和补贴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管。逐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企业要通过安装VOCs在线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运行、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数据、监督考核不达标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开。
(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组织VOCs污染控制专业机构为排放企业提供政策和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控制体系咨询。
三。支持政策
市、区、县三级补贴VOCs污染治理项目。
(一)支持物体
按规定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重点企业256家,一般企业1744家;由市环保局组织搭建综合管理平台。
(二)辅助标准
针对256家重点企业:
1。装备LDAR(以下简称LDAR)项目按LDAR体系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封点补贴10元,单个封点只能补贴一次;
2。末端处理项目按末端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规模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准立方米/小时计)补助20元;
3。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台装置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1744家一般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
对于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资金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批。
(三)资金来源
对256家重点企业和综合治理平台,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
对于1744家一般企业,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分担,具体比例如下:
地区和市级补贴的比例;地区补贴的比例
虹口、静安、普陀、徐汇、杨浦、闸北、长宁40% 60%
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松江和上海化学工业区50% 50%
崇明、奉贤、金山、青浦70% 30%
以上市级资金来源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组织协调和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推进全市VOCs污染治理,具体负责本市重点企业VOCs减排工作。负责制定VOCs相关标准法规,建立VOCs减排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制定VOCs终端处理装置处理规模核算办法。负责编制市属企业VOCs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和财政补贴预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管企业的申请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汇总上报全市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将VOCs治理纳入区县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范围。
区县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企业减排,制定区县配套补贴措施和落实区县补贴资金,制定本区县VOCs排放控制考核办法。
区县环保局负责编制VOCs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预算,推进治理项目实施,受理、核实、汇总项目补助申请,检查、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业进行处罚。
市发改委负责VOCs治理政策的协调,项目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综合平衡。
市财政局负责VOCs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
VOCs排放企业应按要求加强VOCs排放全过程控制,编制VOCs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审查;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完成并稳定运行项目,确保处理效果;提出项目验证和补助申请,保证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
上海市环保局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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